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濫藥

信報財經月刊
P076-080 | 香港管治 | By 曾廣海 尹靖廷 2009-11-01

校園驗毒計劃揭示的問題 ── 再論香港管治

為什麼一個外國已經廣為使用的自願及強制性並行的校園驗毒計劃,在香港卻受到輿論以至法律界的質疑?外國是如何解決這些法律上的問題?本文將會就私隱及人權的法律問題加以論述,探討政府在這方面的失誤,以及提議一些改善的建議。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指出,精神毒品的非法販賣有上升的趨勢,「對人類健康和幸福構成了嚴重威脅,對社會的經濟、文化及政治基礎帶來了不利影響」,因為精神毒品「損害著正當合法的經濟,危及各國的隱定、安全和主權」1。它進一步警告,毒販將「兒童當成毒品消費者市場」,並要求各國「加強行政及立法措施」以阻止毒品擴散。

精神毒品的危害性

香港青少年吸食精神科藥物,特別是俗稱K仔的氯胺酮近年有加速上升的趨勢。根據特區政府《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的最新資料顯示,2009年6月在呈報吸毒的總人數中,二十一歲以下佔24%,其中學生佔37%,這些青少年的平均首次吸毒年齡為十五歲,呈下降趨勢(報章曾報道過年齡只有九歲的首次吸毒者),而K仔在青少年吸食的毒品當中佔83%;2006年至2008年,呈報吸食K仔的青少年數字增加了56%,學校亦是其中的吸食場所。

毒品的禍害是無法估量的,特別是對於青年人,因為他們是未來社會的主人翁、是社會及經濟持續發展的支柱。「一人吸毒、全家受害」,子女吸毒,父母及親人受到折磨。吸食K仔四年,會有七成機會膀胱收縮九成,為社會的醫療開支帶來沉重的負擔。精神毒品的隱蔽性很強,初期吸食者不易被察覺,到症狀顯現,毒癮已成,便較難處理。不少校長及家長皆希望能及早發現,從而對有問題青少年作出輔導。

校園驗毒計劃

針對青少年毒品問題的嚴重性,特首於2007年指派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領導十個局、署的高級官員組成了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深入研究應對策略及方案。小組於2008年年底發表了一份長達一百八十三頁的報告書,從多方面分析問題的現狀及成因,提出一套頗為全面的策略及建議2。報告書對校園驗毒計劃提出了以「學校為本」的多種驗毒方案,讓學校按本校情況,自行選擇合適的方案。計劃的目的是「監察、遏阻吸毒行為」,以及在毒癮尚淺時「及早發現、給予輔導」3。

報告書建議計劃分為強制及自願兩種:

一、「強制驗毒」:即抽樣選到的學生不管同意與否,皆必須提供尿液樣本作測試;

二、「自願驗毒」:即家長簽署同意書或學生親自同意,即可收取該學生的尿液樣本,若不同意,學校將對之施以適當的制約措施。

最新方案背離了原定目的

但當政府宣佈計劃將於大埔區首先推行時,社會相繼提出反對意見,特別是大律師公會及私隱專員。面對這些批評,政府最終以廣納民意為理由,推出一個「不計學生年齡」,一律要由學生同意及不能將結果交予警方的方案4。這個方案讓染有毒癮的學生繼續隱藏,背離了報告書原先的「監察、遏阻吸毒行為」與「及早發現、給予輔導」的目的,亦有違大多數中學校長的意見5。為什麼一個外國已經廣為使用的自願及強制性並行的校園驗毒計劃,在香港卻受到輿論以至法律界的質疑?外國是如何解決這些法律上的問題?本文將會就私隱及人權的法律問題加以論述,探討政府在這方面的失誤,以及提議一些改善的建議。由於香港的法律及行政體制是源自於英國,英國的判例對香港法院有參考作用,故本文特別選擇英國以作對比。

為何英國可以強制險毒,特區不能?

英國不僅讓校方可以執行強制驗毒,並可讓學校在教育及技能部發布的《學校毒品問題指引》6(《指引》)規定的範圍下,在校園使用輯毒犬搜查學生物品及搜身等多種方案,讓學校自由選擇。此外,《指引》亦建議學校將結果向警方報告。為何英國可執行一個對個人私隱和警權侵擾性這樣高的方案,而香港不能呢?是否英國的相關法例有別於香港?其實不然,因兩地在這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是相同的,問題是特區政府用錯了法律的切入點。

英國以《刑事法》作為校園驗毒的切入點

《指引》明確指出,根據現行英國法例,「任何機構的管理層(包括學校),若知悉而准許或容忍非法藥物在其管轄的場所或處所內販賣、生產或吸食,皆屬違法」。雖然英國警方檢控校方的機會不高,但校方為履行上述法律責任,必須按《指引》要求,建立並積極執行一套校園毒品處理政策,並將執行的情況向警方報告。由於學校要背負這刑事責任,於是有權要求學生履行相應的責任,在校園內提供尿液,這就為強制性的校園驗毒,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切入點。

學校管理層有刑事責任

在香港,現行《危險藥物條例》有多條重要的條款,與英國所用的法例相對應,但被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忽略了,而沒有被列入其報告書內。例如,《危險藥物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身為任何場所或處所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管理人,准許或容忍該場所或處所或其任何部分,開設、經營或使用作為煙窟,或作非法販運或非法製造或儲存危險藥物之用。」7

上述的香港及英國法例,並未有豁免學校這方面的責任,而英國的《指引》更明確指明學校亦受該法例規管。因此,如果學生在校內管有並售賣或企圖售賣毒品給同學,並被警方查出,校方負責人需要負上刑事責任8,除非學校採取「盡責措施」,包括驗毒計劃,以防止罪案發生。但特區政府在整個計劃中用錯了法例作為切入點。報告書顯示,政府只考慮了對涉嫌吸毒人士收取尿液樣本的相關法例,但校園驗毒的學生並非涉嫌吸毒人士,故學生並沒有任何責任提交樣本,因而導致政府一直處於被動局面,承受著各種的「侵權」指責。

尿液樣本與驗尿結果並不受同一法例規管

關於私隱問題,由於尿液樣本並不是資料,故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規限,尿液測試的結果,才是屬於個人資料,並受該條例所規管。政府在回應私隱專員的質疑信件時,似乎將這點也弄錯了9。但要求抽樣選中的學生提交尿液樣本,是否違反現行法例或《國際人權公約》呢?答案是否定的,校園內的尿液提供者,並不受現行法律保護10。只要政府在學校管理的指引中,訂明學校為著履行場地管理人的法律責任,有權在校規中要求學生承擔建設無毒校園的責任,並指明學生參與強制或自願性的驗毒計劃是該責任的一部分。若學生拒絕,學校可跟進該學生為何不履行其責任。

至於尿液測試報告,這是屬於個人資料,收集的目的必須與使用的目的相符,資料收集人必須確保資料的保密性及準確性,讓當事人可知悉上述的安排等。這些皆是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法》的私隱原則,亦是私隱專員於8月給政府的意見書的主要內容。在校園驗毒計劃中,只要學校清楚地將報告書第7.1段的「監察和遏止吸毒、及早介入給予輔導」的目的,及《私隱法》原則的實現方法,寫於各校自訂的《校園驗毒私隱政策╱守則》,學校便可靈活地決定是否將資料交給警方,而不觸犯上述的私隱法。

「免使自我入罪」特權

大律師公會在其意見書中表示,擔心學校將個別個案的資料交與警方,會違反「免使自我入罪」的普通法特權。這特權可讓被告人拒絕提供對可能導致自己入罪的證據,例如吸毒的學生可以不提供尿液,就算提供了,法院亦可將該證供列為「不可接納的證供」11。這個特權實已對提供尿液的學生作出了保護,雖然如此,政府最新的方案,仍將警方剔除於計劃之外。若是將警方剔除,阻嚇作用便會失效。英國的做法是,警方不直接參與驗毒計劃,由學校按個別事件的嚴重性,而自行決定是否將案件交給警方處理12。《指引》亦建議學校與警方合作,設計雙方扮演的角色,制定政策列明於何種情況下將毒品事件知會、諮詢或積極邀請警方參與處理等有關與警方的合作事宜13。特區政府實沒有必要匆匆規定學校不能將驗尿結果交給警方。

「同意權」並非等於「否決權」

特區政府最新的「驗毒必須學生同意」的決定,使原來的驗毒目標難以實現。為何特區政府要作此安排?是否由於大律師公會提出的法理質疑,導致政府退而接受這個極差的方案?其實大律師公會引用英國上議院的一個著名訴訟案Gillick v Norfolk 14及《兒童權利公約》,以指出家長無權代其已達十二歲的子女作出驗毒決定,是有其片面性的。因為它並未有將Gillick案其後的發展及《公約》的多條關於父母的權利列舉於其意見書中15,更未有將外國的法例對兒童達到什麼年齡才可有那些自決權列出16,讓家長能作出有依據的決定(informed decision)。

Gillick案的多數法官認為,父母的監護權是一個「萎縮的權」,隨著兒童的年齡增加而萎縮,而兒童的「同意權」的分量,應該是隨著他的年齡而提高。但 Gillick案亦同意,法院在判決時,要看該名兒童的分析能力是否達到該事件所需要的水平,及他作出的選擇是否符合自身的「最大利益」17。在 Gillick之後有兩個英國案例,澄清Gillick的兒童「同意權」並不應理解為「否決權」18。理由是若父母及醫生的意見是要求兒童服食治療藥物,以免其身體繼續變壞直至死亡,若由於她不同意接受治療而選擇死亡,並否決了所有與她意見不同的人的意見,法官認為這並非Gillick案所建立的法律原則,因Gillick案所指的「同意權」並非等同「否決權」,一個讓兒童可自殘自己身體的「否決權」,並非是兒童的最大利益 19。

但特區政府最新的方案是,不管什麼情況,皆無條件地給予兒童這個實質上是等同於「否決權」的「同意權」,這本身就是違反了普通法及《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即任何兒童的決定必須以「兒童的最大利益」20為最高考慮。讓學生對是否提供尿液樣本有「否決權」,是等同讓有毒癮的學生繼續隱藏,不斷沉淪至難以自拔,不僅殘害自己,亦可能導致家人痛苦,甚或危害社會。相信法院並不會同意這是「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何特區政府會反其道而行,給予所有學生,不論年齡,皆可有「絕對否決權」呢?

反觀英國,在與特區相同的法律框架下及歐洲人權法庭的嚴格管轄下,亦只需獲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即可驗尿,甚至對家長的同意權,英國的《指引》亦指出,「徵求家長同意,並不是一個法律的責任」,只是一個「良好習慣」21。

必須重新檢視首長級官員的管治水平

在校園驗毒計劃推出至今,政府一直處於被動局面,事件揭示出政策官員在處理日益增多且涉及多個政策部門的複雜社會問題力有不逮,對全球正在上升中的以《人權法》及《憲法》挑戰政府管治的新趨勢不知所措。二十一世紀的社會發展趨勢對首長級公務員的要求,除了要他╱她們懂得其管轄的政策範疇事宜外,亦需要他╱ 她們認識國際新的公務改革理論及趨勢、對《行政法》、《私隱法》、《人權法》、《憲法》及基礎經濟學有一定的認識。

校園驗毒計劃涉及一個司、十個局、署。這樣多的首長級官員決定出來的計劃,竟然是不堪一擊,面對各方的質疑,竟然看不到誰人在領軍以面對這些質疑,並從法、理、情上作出強而有力的回應。

在整個計劃中,誰是總負責及最終問責人、哪些局署是支援機構、如何量度成效及如何考核各局署的表現?政府全無交代。反青少年吸毒是一項規模頗為龐大、複雜和長期的社會工程,要取得成功,除了要有強勢的領導外,亦需要一套嚴密的項目管理計劃,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工作目標、階段性衡量成效的表現指標(performance target)及工作時間表。但到目前為止,市民見不到這些必需的要素存在。

反觀英國,毒品問題是作為一個獨立的部級重要政策(PSA 25)22 來進行規劃,由2001年起訂立三年計劃,財政部給予獨立撥款,今年已是在執行第四個三年計劃。PSA 25內分四大目標,三大「表現指標」,由內政部、教育及技能部、經濟部、醫療部及外交部參與,並規定哪一個部委是哪一組「表現指標」的總負責或次負責。領導性強、問責性清晰。

回歸十二年以來,特區政府的管治是否倒退?能否與時俱進?關鍵之一是在於能否確切認識到本身在管治方面的不足之處。就以校園驗毒計劃而言,現行的法例實已經提供了足夠的法理平台,讓學校按各自情況,實行由「強制」至「家長同意」等的多種驗毒方案,問題是政府是否有決心加強組織及領導,制定較長期的政策,建立清晰的問責框架、表現目標及表現評核制度,調撥足夠的資源,全力挑戰這迫切的社會問題。■

曾廣海為資深公共政策研究員。香港大學工程學士、澳洲國立大學公共政策碩士及法律碩士。

尹靖廷為資深經濟政策研究員。曾任職國際政府機關。香港大學經濟學士及東京上智大學碩士。

註 1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前言。 2 《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報告》 3 同上,第7.1段。

註 4 關於大埔區具體的先導計劃可參閱教育局及保安局呈交立法會的文件第CB(2)2424/08-09(01)號文件 5 參閱《香港中學校長會問卷調查報告附件》,2009年 9月。 6 Drugs: Guidance for Schools, 2004, Dep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 UK.

註 7 販運指「包括獲取、供應或以其他形式經營或處理危險藥物,或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

8 特區的條例較英國的法例更容易入罪,英國要控方證明學校負責人「知悉而准許」,而特區的法例不用控方證明校方「已知悉」。 9 《驗毒試行計劃完全與法例相符》,政府禁毒署新聞網頁。 10 香港的成文法只保護個人資料及個人通訊不被非法侵犯,但並無成文法保護「私隱」(Privacy)及「侵犯私隱」(Invasion of Privacy),兩者的法律定義並不清晰(見第Chapter 1, Consultation Paper on Civil Liability of Invasion of Privacy, 2004, HK Law Reform Commission)。因此,校園內的尿液取樣並沒有法例禁止,《國際人權公約》第十七條及其相關解釋亦未有指出尿液樣本是歸入私隱的範疇。

註 11 Inadmissible evidence。除非法例規定此權利不適用於某項條款。但相信政府不會立例取取消參與校園驗尿的學生的有關特權。 12 參考註6的Guidance,第4.6段。 13 同上,第6.8段。 14 Gillick v West Norfolk Health Authority〔1986〕AC 112 15 參考《公約》第三及五條 16 對兒童不同年齡的參與決定權,各國有不同規定。英國在不同的法例有不同的界定,約由十二歲至十八歲、蘇格蘭為十四歲或以上、澳洲未有清晰界定,但準備立法界定在十四歲或以上、加拿大安大略省及紐西蘭是十六歲或以上,普遍皆接受除了年齡外,亦須按心智發展水平及能力而定,但大多數普通法國家皆將兒童私隱的自決權定於十二至十六歲或以上(以上為2007年9月資料)。為何特區對學生的驗毒同意權,沒有年齡規定? 17 參考《公約》第3.2條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所有涉及兒童權利的爭議訴訟,法院最終判決皆以這條原則為參考。 18 Re R(A Minor)(Worship; Medical Treatment)

註 19 Re W(A Minor)(Medical Treatment: Court's Jurisdiction)〔1993〕, Farm 64 20 對何為「兒童最大利益」,普通法並未有為此對兒童驗毒作出一個普及性的定義。 21 見註6, Appendix 10, p. 120 22 PSA: Public Services Agreement 是英國政府推行的Outcome base的新公共行政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現屆共有三十個PSAs.《減少酒精及毒品危害》是其中之一。


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P13 | 時事評論 | 平心論政 | By 王永平 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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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打擊青少年吸毒提建議

   曾特首在上星期二(七月七日)的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宣布會加快及加大力度打擊青少年吸毒問題,並會親自率領相關司長及局長督導這方面的工作,這項重要宣布沒有受到傳媒及一眾評論重視。有意見甚至認為特首是藉此轉移目標,避談政改或雷曼等富爭議性問題。

  我曾在評論正生書院事件時,提到香港青少年吸毒問題極為嚴重,接近失控,亦質疑政府做得不夠(見刊於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政府須全力處理青少年吸毒問題〉)。所以我非常高興特首今次的決定,並在這篇文章提出一些具體建議,為這個「全民運動」盡一分力。

禁毒小組層級不高

  推行政策要有成效,有兩個主要因素:領導決心及有效執行。在打擊青少年吸毒一事上,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跨部門專責小組已經提出七十多項建議,涉及多個範疇,顯示特首有決心解決問題。但目前督導、協調和監察落實專責小組的建議,卻是由中級的首長級官員、即禁專員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負責;本來禁毒工作交由禁毒專員處理,是正常的做法,但正常做法就只能按一般的程序和正常的速度進行。

  另外,政府各官員按本子辦事,講求排資論輩。由職級屬副署長的禁毒專員主持工作小組會議,參與的其他部門同事,例如來自教育局或警務處,便會是更低一級的官員。因此,較為重要的問題便很難達到共識,遑論解決。

  舉一例子,最近正生書院搬遷梅窩得到特首及保安局局長公開支持,但根據我從電視上聽到陳兆焯校長講述他在這件事上接觸政府各部門的經過,我懷疑有多少高層官員在事前知會或過問這件事。

  現在特首已發聲,我相信政府會檢討現時的執行架構,確保跨部門的問題能夠盡快得到解決。其中一個政府可考慮的建議是把現在的工作小組升格,由律政司司長或保安局局長擔任主席。禁毒專員會繼續其日常工作,並在每次會議上滙報進展及未能解決的問題,由司、局級官員處理。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可定期向特首滙報,有需要時,由特首一錘定音,政出必行。

  確保執行無礙並不足夠,既然打擊青少年吸毒是需要全民參與,社會和地區的支持及協助至為重要。讓我們參考一個全民運動的成功例子,就是透過中央及分區的撲滅罪行委員會,策劃、組織及統籌政府與市民合力撲滅罪行的活動。

撲滅罪行會成功例子

  中央的撲滅罪行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任主席,成員包括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教育局局長、民政事務局局長及非官守成員。十八區內的撲滅罪行委員會由地區人士擔任主席,成員包括當區的民政事務專員、警務處指揮官及教育局代表。這個因應上世紀七十年代罪案上升而成立的官民合作組織,發揮了很重要的社會角色。近兩年的中央撲滅罪行委員會亦有討論青少年吸毒問題,但因其不屬嚴重罪行,所以成員主要是聽取政府的報告。

  現在政府設有禁毒常務委員會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擔任,委員包括社工界、教育界、醫療界等社會人士,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協助政府與有關機構合作,爭取社會各界支持禁毒工作。委員會轄下設有教育及宣傳和治療及康復兩個小組委員會。禁毒常務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的成員都是有心的專業人士,亦做出成績,例如近期的電視宣傳片,比過往的更有效力。

  特首親身率領抗毒,針對青少年吸毒問題後,這個諮詢架構能否有效地協助特首策劃及推動全民運動?委員會內最高級的官方成員是禁毒專員。根據職位與身份相稱的官僚原則,這個委員會不容易在社會運動上發揮很大的影響力。

  例如最近(六月十八日)禁毒常務委員會開完季度會議後,就學校測試毒品講題上,只能「促請學校締造一個關懷學生的環境」及表示「很高興知悉很多學校對預防教育的態度較前開放」;有關正生書院遷往梅窩的建議,委員會表示「原則上支持計劃,希望相關各方保持冷靜,尋求雙贏局面」。

需市民積極支持

  因此,我認為政府需要參考撲滅罪行委員會的經驗,考慮設立一個協助特首推動全民救助青少年吸毒運動的高層次委員會。委員會須吸納社會各界(包括宗教界)的領導人物,在短期內籌劃大規模的宣傳教育活動,並且要持久工作,一方面配合政府政策,另一方面透過區議會成立新設架構,聯繫地區人士,爭取區內學校和志願團體的支持。

  打擊青少年吸毒所須社會的支持和配合,比撲滅罪行難百倍,這是因為其中涉及太多個人和地區利益。提一個簡單測試:現時大聲疾呼支持正生書院遷入梅窩的外人,有多少個會願意自己住所附近有一所戒毒中心?

  要「全民運動」成功,我們需要市民積極支持,關懷及包容犯錯的青少年。除了政府的強力領導外,我們亦需要社會各界領袖,包括不同政黨的支持。這是一個龐大、複雜的社會工程。我認同特首引用鄧小平的名言:摸着石頭過河。但這句名言背後的含意是不要停下來,一步一步地做出成績。所以我在下面會就特首談及在未來幾個月的工作方向,提出一些具體建議,供政府參考。

  在毒品測試方面,現在的情況是政府邀請大埔區的中學試行自願校本驗毒計劃。另外,政府承諾盡快在社區推行自願毒品測試服務,以及研究將頭髮驗毒設施引進香港。我在之前一篇文章已詳細解釋在學校測試學生有否吸毒非常重要。香港一些國際學校已經一早引進頭髮驗毒設施。本着「加快、加大力度」的原則,政府有必要在全港中學盡快,例如從明年九月開始,推行全面自願驗毒計劃。既然大埔區的中學願意首先試行計劃,為什麼由政府教育局直接管理的三十多所中學不可以以身作則,同步試行?

  政府學校帶頭推行毒品測試有多個好處,一是顯示政府決心;二是官校包括不少名校,有助消除測試學校的負面標籤;三是官校分布各區,加強全民參與,各區支持的意識。

  在大市場、小政府的原則下,政府其實沒有必要直接辦學。但既然政府因種種原因不會改變現況,由公務員管理的官校起碼應該率先支持政府的政策。

官校測毒破區域限制

  根據我當教育統籌局局長的經驗,我知道官校會有很多理由反對帶頭測試毒品,例如提出計劃應該分區進行、避免分化區內學校等的辯解。但假如連特首都不能夠說服或要求政府自己管理的中學試行自願校本驗毒計劃,其他學校看在眼裏,怎會積極?假如今個學年只有大埔一區試行計劃,政府很難要求全港中學在明年便參與測試。官校今年同步試行有助打破區域限制,有需要時,亦可盡快解決各區學校測試時出現的不同問題,為一年後全面測試作好準備。

  相對政府原先計劃在年底諮詢公眾,研究一個或多個示範計劃,我這個建議好像有點急進,但我很希望政府在未來幾個月仔細研究外國,以及本地國際學校測試毒品經驗,突破傳統公務員思維,加快及加大力度推行學校測試毒品計劃。這會是市民衡量政府是否有決心、有能力打贏這場抗毒仗的重要指標。

  另一個在短期內增加市民對特首領導信心的指標是,正生書院能否成功遷入梅窩。這件事一日未解決,市民便不會相信政府有能力為自願戒毒的青少年提供更多的康復設施和支援。

  當然,解決正生書院搬遷事件只是政府加大力度提供康復服務的開始。我建議政府在未來幾個月全面評估協助吸毒青少年康復的需求,並訂出配合需求的詳細計劃,包括每一個區內所需土地、設施、財政、及與志願團體合作的種種細節。

  我期望政府在暑假期間全面策劃加強打擊青少年吸毒的方案,並在特首十月份的施政報告中,提出一系列振奮人心的具體目標和措施。

文化科--藝術

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P36 | YZ世代 | YZ世代 | By 李志榮 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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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K的聯想

將「真」字逆時針轉九十度……可變成「十四 K」!

我們的生活裏,黑社會果真無處不在。

2007年10月30日,《成報》頭版報道「住好啲」(G.O.D)推出一件印有「拾肆 K」字樣的 T 恤。兩日後,O 記(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調搜查「住好啲」,撿走該批T恤,帶走九男九女,包括設計師、店員以及創辦人楊志超。2008年1月17日,警方撤銷指控,事件告一段落。

在事件討論得鬧哄哄期間,一班藝術家亦開始在網上討論得面紅耳熱。楊陽發起一個名為「藝術回應拾肆個蹺蹊」的展覽。展覽過後,她將作品、文章、討論經過結集成書,兩日前終於推出。

「為什麼要這麼久?」 「忙!」她答。「不過事隔兩年仍堅持出書,是希望把這件事推到『政治』的層次。」這件事在藝術圈子內是一件重要的事,值得引文記載。「不過我覺得應稱其作『記錄』而非『書』,它實沒有具備一本『書』的嚴謹和認真。」

申請設14K巴士線

回說展覽,因為這是一個公開的招募,沒有既定的題目,只需藝術工作者對「拾肆 K 事件」作出聯想,繼而創作。作品頗為多元化,例如黃慧妍的行為藝術,她去信九巴,申請一條「14K」路線,並計劃在成功以後,要求九巴在 14K 字上打格仔,以此諷刺警方禁制「拾肆 K」字樣 T 恤。她甚至自己設計路線、草擬計劃書、收集簽名,亦仿製了九巴的站牌和路線圖,玩味十足。

「我大概可以為收集到的藝術品分為三大類:『權力架構的批判與抗爭』系列是直接對『拾肆 K』事件控訴的作品;『再做符號』系列則如黃慧妍的作品,嘗試玩味『拾肆 K』這個符號;『挪用』系列則帶來一些更深層的反思。」楊陽說。

藝術就是顯露社會問題

蔡芷筠的作品名為「Every day in everyway I try to answer these questions but fail」,她將 A4 紙裏的文字用不同的方法刪去。「楊陽邀請我們作展覽時寫了十四條問題,我在平日工作時老是想解答該些問題,老是想不到答案,在紙上亂畫。後來我想到用十二種不同的方法刪字,用墨水筆塗改,用白紙覆蓋,甚至整頁撕去。你會發現就算我如何將字眼刪走,仍會有字的痕迹留下,這表示有些東西你禁止它、遏制它,未必代表它會消失。有些事情發生了就是發生了。」 就像14K等詞彙,就算壓根兒警方如何禁制它,義安茶莊、和勝豬肉還是一直存在於社區。

不過,一班藝術工作者的觀點又未至於想像中般一面倒痛罵警方的反智行為。瞥見他們的 mass mail 選輯,當然,一些人會支持創作的完全自由,同時,有一些人提問藝術工作者的創作自由應該去到哪一個程度。亦有人走「第三條道路」:「盲目守法的是暴民,盲目破壞是暴匪,兩者均不可取。」事隔兩年,對於當日提問的十四條問題,似乎還未有答案。「不要緊,藝術的爭議性,是沒有其他事物能比得上,尤其當代藝術更甚。我們不需事事都要下結論,藝術本身就是要去顯露社會問題。」

創意工業需策展人

十四條問題,重心有兩個。藝術工作者的社會責任是什麼?藝術的創作自由去到哪裏?這兩個宏觀的問題,到今天大家仍然在問。當下,她亦問了自己一個問題:策展人的責任?

「大家都正在問一個問題,究竟有策展人的展覽比較好,還是由藝術工作者自己磨合一個展覽更好。我並不想將策展人的責任放大,亦絕不想將藝術專業化。藝術專業化絕對是藝術的末路,你不能將藝術家困於樊籬裏。但當你說創意工業,所謂工業,就是有一定人數的專業人士,能賴此為生,並提供穩定的高質素服務。就如電影工業,除了導演編劇的創作以外,還有很多人提供不同的周邊服務,例如後期製作、銷售、戲院的營運單位等。我認為策展人可以是藝術界裏的專業人士,可以為創意工業的發展提供動力。」這一次,她決意不稱自己為策展人,而是「發起人」,因為這次展覽非只是一個藝術的活動,而是一次行動。「我固然希望保持展覽的藝術成分,同時亦希望展覽可以走進群眾,回應事件,令公眾了解藝術和社會、文化的密切關係。」不論是發起人還是策展人,她希望令公眾了解到,在藝術、藝術家和公眾之間,是需要一位策展人,這就是策展人的工作所在。

回顧報章雜誌對「拾肆 K 事件」的評論,大家都以住好啲「玩大咗」、「玩過火」形容事件,楊陽不甚同意,藝術並不是「玩」的。

「當下人們皆以為藝術創作是『搞事』、『玩嘢』,但其實藝術一直推動社會價值觀的前進。在這件事上,坊間都曉以大義,以道義道德解說,這不是錯誤。可是藝術家不是思想家,他們需要自由去發問,去回顧各種社會秩序。」對於藝術工作者的創作自由應去到哪一個層次,坊間仍有爭論。楊志超曾否認「拾肆 K」T 恤是嘩眾取寵,試探道德底線,他更向公眾道歉。但嘩眾取寵也好,試探底線也好,這其實無傷大雅,如果沒有藝術創作「叉能住」(challenge)社會,太過循規蹈矩的生活,只會太「波擰」(boring)。

青少年問題

2009-05-19暴風青年 李志榮 信報

benlei.cw@hkej.com

  1988年,劉國昌拍攝了電影《童黨》,引起不少關注。約二十年後,他執導電影《圍.城》,同樣探討童黨、群體暴力等議題。

  對於兩代青年,他有這樣的觀察:「青少年問題十年如一,離不開家庭、學校與成長的迷惘……二十年前童黨問題多圍繞黑社會,現在的組織則一盤散沙,不懂是非,比以前更任性。」  當我們談及童黨,總離不開「群體暴力」。青少年暴力是一個普世的問題,不同國家、不同年代,有關暴力的新聞屢見不鮮。和以往比較,YZ世代的暴力問題,形式上沒有多大分別,只是幾十年間,我們對這個問題有更多的研究,更深入的了解。

  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學系馮麗姝博士日前發表了「有教無『戾』—校園欺『零』計劃」的研究報告,研究針對校園暴力,從2006年開始,每年從五千名學生中揀選情況嚴重的攻擊者和受害者,針對各類別的特性,進行小組治療。

  「和幾十年前相比,所謂青少年暴力問題,形式上沒有多大的分別。只是,過往我們將問題過分簡化,草草將攻擊行為直接判斷為欺凌行為。我們將攻擊和欺凌劃上等號,而將牽涉的青少年二分為施暴者和受害人,這不足以理解問題的核心。」馮博士認為,攻擊者分為兩種:「操控型攻擊者」和「反應型攻擊者」。在發動暴力攻擊之前,「操控型攻擊者」會經過理性考慮和冷靜周密的計劃。反之,「反應型攻擊者」的暴力攻擊,往往是反射式行為。這是因為他們曲解了外在的訊息,而他們本身控制情緒的能力亦比較低。前者發動攻擊,通常都為了得到好處或利益,而後者則只純為保護自己或報復。

逍遙法外的攻擊者

  若以馮博士的分類方法觀察,十八歲的阿雞偏向屬於「操控型攻擊者」。阿雞分享,她最「激」的一次群毆經歷。那次她有份協助「吹雞」,集齊二十多人,一同襲擊四名女生。毆鬥中被襲的女生,其中兩名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可是她自己則絲毫未損。「我咁醒,梗係識得企位!」阿雞記得當時她避開四名被襲的女生,只在旁協助襲擊。她自稱,參與毆鬥這麼久,從未試過嚴重受傷,也未試過受襲。「我小時候好乖,只是到小學四、五年級時落街玩,認識了邨童,便開始同人『嘈交』。」阿雞亦說,一直以來只是在中學一年級試過比其他人欺負。「我們那班級的同學,在學校中最惡,沒有人敢惹我們。」  馮博士說,「操控型攻擊者」比較喜歡聯群結黨,恃強凌弱。因為他們懂得計劃,行事都比較小心,會懂得避免惹上麻煩。馮博士接觸過一些學生,會於學校一些老師比較少經過的地方襲擊同學,並找兩個在老師心目中形象良好的學生「把風」。故這些攻擊者,通常都會「逍遙法外」。

欺凌行為始作俑者

  馮博士認為,「操控型攻擊者」的攻擊,才是真真正正的欺凌行為,亦是群體暴力行為的始作俑者。這些欺凌者有一個普遍的特徵,他們通常都比較自負,以為自己較醒目,能逃避法眼,並以為被欺凌的人愚蠢、呆笨,以此奚落他人。

  十四歲的阿屎同樣有「操控型攻擊者」的特質,不同於阿雞,他沒有直接參與毆鬥,只是在旁觀看。認知上,阿屎知道旁觀者亦有危險。「有人嚟梗係各自散水,但好少被人發現。我哋會喺後樓梯、天台先動手,我哋呢啲醒目仔嚟架嘛!」  「我淨係睇,有鬼(警察)來咪話唔知。那裏沒有閉路電視,沒有事的!」除了袖手旁觀,阿屎亦會在旁參與調侃,用粗言穢語「串」被襲擊的人。「我串人嘅例子唔出得街喎……咪『調理農務系』五隻字囉!有時會串下,『你明知咁仲做,做嘢唔經大腦!大陸啲人都文明過你啦!』(未試過動手?)傻架,無啦啦做乜嘢打埋一份?打人唔痛咩!」  青協做了一個有關群暴行為的調查,訪問荃灣及葵青區的青年,在一百四十七名曾親身目睹群暴的青少年當中,有64%(九十四人)不作任何舉動並繼續觀看。

旁觀他人之痛苦

  社工分享道,他們接觸參與群暴的青少年中,真正動手者少,反而這類旁觀者的數目則較多。法律上,這些在旁吶喊助威的青少年,亦有機會被指煽動他人侵害他人身體,罪名不比親手襲擊他人者輕。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鄭慧婷教授指,這些在旁吶喊助威的青年,所作的行為等同暴力。「他們在那一幫童黨中,是作為支援的角色。」鄭教授認為,每一幫年輕人都有他們的群體規範(norms),青年動手會得到群體其他成員的認同。反之,若然他們在攻擊過程中離開,則違反了群體規範。另外,這亦反映了青年對暴力的態度。一些參與集體毆鬥的青年只是經朋友互相介紹而認識,本身並不屬於同一群體。他們在毆鬥時搖旗吶喊,顯然不是受到群眾壓力。鄭教授認為青少年未必認為暴力是錯誤的事,反認為借暴力解決問題屬正常不過的邏輯,這彰顯了他們的價值觀。

  處理不同類型的攻擊者,應該有不同的方法。馮麗姝博士認為,對於「反應型攻擊者」,若老師、家長予以嚴懲,但不解決問題,只會使問題惡化。「若老師分不出攻擊者是反應型,他們通常都會覺得攻擊者的藉口一派胡言。因為攻擊者在襲擊之前,已經曲解了外間訊息,他們只是將這些錯誤的訊息複述一次。久而久之,攻擊者認為老師不諒解他們,他們亦很容易被黑社會招攬,做違法的事。」  對於「操控型攻擊者」,馮博士強調,不應在群眾面前直斥其非。「暴力對於他們來說,是建立地位的工具。在公眾場合『奚落』他們,只會引來狡辯,並不能令他們信服。」  阿雞與阿屎早前參與了青協與蘭桂坊扶輪社合辦,名為「生命密碼」的計劃。這個計劃旨在透過學員親身體驗、義工的「身教」,與及社交技巧訓練,改變青年的價值觀,減少他們參與群暴行為。阿雞與阿屎參與了歷奇訓練營,從中訓練社交技巧,並受訓當「犬隻訓練員」,學習照顧犬隻,強化個人的同理心。他們亦參與了「模擬法庭」的活動,透過模擬打官司,明白暴力行為的社會責任。

  活動的義工之一 Sandy 分享到,初接觸阿雞,感到無從入手。起初也觀察到學員情緒不穩,甚至見過學員打鬥。但相處久了,發現她們其實具好奇心,而且很細心。「我們相識不到三個月,她們已經為我慶祝生日。」  「那天朋友聚會,阿雞買了生日蛋糕,唱過生日歌以後,阿雞一手拿起紙碟,將一大片蛋糕『掃』在紙碟上。我疑惑為什麼她這樣貪心。她卻跟我說,『這是給你的,我驚你搶不到蛋糕!』阿雞其實比我想像中醒目而且細心。」Sandy 表示。

  正如馮博士的研究指出,「操控型攻擊者」在Band 1至 Band 3的學校均會找得到,他們可以是心思細密且聰敏的學生,一改大眾以為在較差組別才有暴力學生的觀念。「『操控型攻擊者』通常比較聰明,我更見過有女生是風紀,只是他們將天賦用於欺負別人身上。」信青協與蘭桂坊扶輪社合辦的「生命密碼計劃」,透過各項歷奇活動及社交技巧訓練,讓年輕人重新正視群暴行為。

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P10 | 時事評論 | By 曹啟樂 2009-03-28

禁毒工作學校獨力難支

  歌星在日本藏毒被捕,學生吸毒趨年輕化,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一眾負責高官或諮詢組織迅速回應,紛紛發表言論及推出措施。如黃仁龍司長領導的青少年毒品小組發表報告,表示禁毒工作以學校角色至為重要,教師接受培訓可執行檢毒任務;禁毒專員指出毒品問題屬全港性,吸毒學生背景呈多樣化;禁毒事務委員會主席贊同學校實施強制性毒品測試。一時間眾口一詞,都指向學校於禁毒工作上應負的責任。

  早前,教育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在該局網頁撰文,表示該局已協助學校推行禁毒教育,不在少數,並謂會繼續配合、支持云云。

教師難負測毒重任

  事實上,學校多年以來,一直配合政府打擊毒禍的政策,試問哪一所學校沒有舉辦過有關講座,在課堂內沒有向學生說明毒品之害?以筆者任教的中學為例,在學生吸毒案件爆發的兩周後,已安排警民關係組代表在早會上闡明學生須知事項,從警方口中亦得知,他們會走訪區內每所中學,向學生解說毒禍。當有懷疑個案時,教師會即時通知校長,視乎情況盡快轉介社工或警方。

  然而,問題出現了,老師既非專業醫護人員,並不具備相關認知去辨別,乃至跟進個案。如果假設老師參加兩三天的課程,就能夠充當醫護角色,可以分辨精神不振學童是否吸毒,可以親自動手去執行頭髮檢毒測試,懂得判別毒品種類,知悉戒毒方法等,事情未免想得太天真。說得輕點是抬舉了老師,是強他們所難,說得重點是侵犯醫護專業!一般教師被賦予醫護應有的重責,是否合適、公道,又是否帶來實效?

  誠然,自從教育普及後,教師已不再是教書匠,其功能與角色變得多元化,是輔導員、帶領活動者、環保促進者、升學就業指導員、家長教育員。在人口劇減、縮班殺校危機威脅下,更要撰寫各類計劃、申請撥款方案、對外聯繫、舉辦宣傳推廣活動等。基層教師勉力而辦,身心俱疲,但校內人手沒有增加,新的任務卻接踵而至。筆者認為,一些跨專業的工作是無可避免,而教師經由培訓及經驗累積是可應付的,但始終有一定的限制,也應該要設一個界限,否則對教師、對事主(學生、家長)而言,都是壞事。

鼓勵推一校一醫護

  十多年前教育界有感普及教育後的學生情緒、行為、學習問題複雜,非教師獨力能應付,於是聯同社福界向當局爭取落實「一校一社工」計劃,終獲成功,之後更因成效顯著而推廣到小學。實行多年以來,教育與社工界默契建立,在預防與根治方面,在個別與小組輔導,以至家長教育方面,提供專業支援。繼而政府推出學習心理學家計劃,雖然不是每間學校均獲分配(大型辦學團體屬下學校數目眾多,能享有此項服務,個別辦學團體要自行組合至特定數目,才獲分配),但服務亦能惠及一定數目學生。這都是成功的先例,其經驗可供「駐校醫護」借鑑。

  事實上,駐校醫護早已在內地、台灣和日本等地實施,連澳門近年也啟動了(一所九百名學生以內的學校至少獲調配一名護士)。在本港,由理工大學推動的校本護士促進健康計劃亦於少數小學試行,據知成果不俗,這雖然是民間層次醫生、護士與個別辦學團體間的合作,但可證明不同專業足以產生正面的協同效應。

  近年社會更為關注學童健康問題,例如過胖、營養失衡引致各種病症、少女瘦身潮流、流感肆虐,以至上體育課、實驗課導致的意外等等,由預防到對治,已經偏離了現行學校常規編制教職員所能處理的範疇,「一校一醫護」倘能推行,對學童身心健康定有促進。

  最後不得不提的是,所謂「擒賊先擒王」,警方明知毒品來源在內地鄰近地區(如深圳),為何中港雙方不可以加強合作,重力打擊毒販?並於海關設置「抽查」制度,堵截毒源,積極檢控,遏止歪風。以中港警方的能耐,如高調從事有關工作,可收立竿見影之效。費解的是至今未能看到這類行動,有關委員會或主責官員的言論亦少提此事,只強調學校的責任,是否本末倒置,抑或捨難取易,有關方面應有個交代。

  現在社會有一種趨勢,總視學校教育為解決青少年問題的萬應靈丹,認為教師只須接受培訓,便可化身為各類專家,化解不同問題,這種思維實在於事無補,應予改變!

教育評議會執委




璆琦 2009-03-05 信報

廿一世紀殺人網絡

  「虛擬世界是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場所,但如何認真對待有點虛無飄渺,立例?很困難!我們認同科技的虛擬性的同時,必須接受虛擬世界已成為真實世界。」──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助理教授梁旭明  衍生這篇文章,源於早前一則「網絡世界殺人事件」。

  「The world would be a better place without you!」(你消失了,世界會更美好。)MySpace 交友網站一句狠心留言,奪去了一名十三歲少女 Megan Meier 的命。

  美國一名母親,在女兒和女同學鬧翻後,為替女兒報復,竟在社交網站 MySpace 假扮少年跟 Megan 戀愛,再把她拋棄,Megan 不堪刺激,上吊身亡。外國媒體紛紛以大標題「MySpace Suicide Hoax」(自殺騙局)來報道這悲劇,一個存在於虛擬世界的人物,竟成功在現實世界行兇殺人。

  洛杉磯聯邦大陪審團破天荒引用原來作為打擊電腦欺詐行為(Web bullying)的法例起訴這名母親,最高可入獄二十年。不過,「罪犯」最後無罪釋放。

  事件引起各界關注,有人成立 The Megan Meier Foundation,向學校和家長埋手,教育和鼓勵年輕網友避免網絡欺詐行為,甚至建議立例防止事件發生。

  另外,據報英國一個名不經傳的小鎮 Bridgend,在十三個月內竟有十七名青年自殺身亡,不少死者是社交網站 Bebo 的登記用戶。英國警方曾懷疑那批年輕事主為了追求在網上「永生」,試圖相繼模仿友人自殺,以獲其他網友為他們設立紀念網頁(death networking)。

  網絡力量的驚人威力,可能很多先知都預測不到!

  虛擬世界的力量不能小覷,君不見隔一段時間便有「機迷」在玩 online game 期間被「網絡文雀」偷走武器而輕生!到底,是青少年意志薄弱,還是這股來自虛擬世界的拉力太強呢?

  互聯網橫空降世以來,世上就愈來愈多御宅族。活躍在虛擬世界的溫室少年,狂玩「模擬人生」。

  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網絡的出現、交友群族網如 ICQ、MSN、MySpace、Facebook 層出不窮,令網絡友誼像無機生物一樣繁衍,這神奇的特點令一班從來未見過面(或者根本不存在)的人,互相滲入對方的生活。只需一個電子郵件地址就可註冊,你就可以建立一個網絡形象。黃夏蕙可以叫自己做李嘉欣;八両金隨時是香港情聖。

網上情聖擁三「女友」

  「年輕一族的感情交流都喜在網絡玩樂氣氛中宣洩,減少與非遊戲族類(如家人)真正的『交心』,人與人的關係困在封閉空間。」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助理教授梁旭明談到網絡文化對年輕人影響時如是說。

  阿傑(十五歲),自詡為「電車版金城武」,網齡三年,每日至少花十小時上網。現實世界從沒戀愛經驗的他,在網絡世界卻是個情聖,同時間擁有三個「女友」。

  阿傑指自己朋友不多,平時很少說話,但他在 Facebook 就非常「有面」,有近六百個「朋友」,大部分都是素未謀面的。網絡交友網站,正好給予像阿傑這種有迴避型人格障礙又沒自信的人士一個避難所。

  《經濟學人》日前發表了一篇有關 Facebook 的調查報告,指出雖然平均每一個用戶有一百二十個「朋友」,但當中女用戶只有六個「朋友」保持經常溝通,而男性更只有四位「真正朋友」。Facebook 看似擴闊了使用者的社交網絡,但原來大部分都是霧水情緣。更甚的時,當 Facebook 可以使人與那四至六個經常往來的朋友溝通聯絡,還會讓人有動力去約會和朋友見面嗎?

  「我覺得自己好似對網絡產生依賴症,試過裝病、逃學,躲在家打機上網,有時情緒會很激動。有試過幾日冇講嘢,之後覺得自己好似啞咗。」阿傑說,在網絡上與朋輩,甚至陌生人可以暢所欲言;但回到現實世界,他們與雙親或師長卻相對無言。

  這是廿一世紀青少年電車族的寫照。梁旭明認為,沉迷上網,會令青少年交流緩慢,甚至恐懼直接對話,就像阿傑的例子。

  對於這股網絡新勢力,梁旭明特別點出兩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第一,科技令人與人溝通時,需要透過中介媒體輔助,例如發手機短訊、玩 Facebook,令現實的關係變得疏離,說話全變成了文字;第二,科技改變了青少年的社交活動性質,例如在快餐店內,經常看到一班青少年相約打連線遊戲機,身體親近,但缺乏溝通。

  「Facebook、MSN 都在營造一種 cutie culture,你不開心我送你一盆花,笑就打:>。人與人之間感情的交流,全部由玩票中宣洩,甚至將自己幼稚化。虛擬與現實的關係愈來愈糢糊,但現實生活與虛擬世界的解決問題方式不同,令人心理愈來愈變得脆弱。」梁旭明說。

36萬「迷網」一族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聯同多個團體在2月中,訪問了三千九百三十五名十至十八歲青少年,了解他們的上網習慣。結果顯示有大概35%的受訪者有上網成癮的徵狀,15.5%的受訪者沒有上網時更不能集中精神,情緒欠佳及精神暴躁。

  其中,沉迷網絡遊戲是上網成癮的一個很大原因。打機成癮至欲罷不能的個案,也成為了社工眼中嚴重的青少年問題。

  精神病醫生丁錫全認為:「網絡遊戲對青少年影響十分深遠,問題值得正視。沉迷上網會令青少年朋友在成長以後,容易出現各種精神問題,如因自卑而產生抑鬱症,甚至有可能自殺。」  E culture有多厲害?去年繼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 Facebook 開帳戶後,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也創下中共最高領導人紀錄,與網友進行了交流。胡主席坦言,互聯網是了解民情、滙聚民智的一個重要渠道。

  「網絡文化已把人的價值觀、思維和邏輯都改變,你認同不認同都好,都得承認虛擬世界是需要認真對待的場所,也必須接受虛擬世界現實化,或現實世界虛擬化!」梁旭明說。